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现就绍兴市立医院2017年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招聘硕博士研究生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绍兴市立医院2017年第二次面向社会招聘硕士、博士研究生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5名(5个岗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学历、专业和有关要求等详见附件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的学历、学位和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及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在职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在职人员放宽到50周岁;年龄计算时间统一到2017年4月10日,如35周岁及以下应为1981年4月10日以后出生;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方法和步骤
1.报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17年4月20日,应聘人员可直接去人或通过投递、发送邮件等方式向单位预报名,在投递简历中须注明报名岗位,所学专业、联系方式等相关个人信息。4月底(具体日期另行通知),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确认,届时考生本人须到本单位(延安路468号绍兴市立医院行政楼三楼人事科)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资格证书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2.考试。采取专业测试或面试的方式。在2017年5月6日前完成。原则上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应聘人员与对应岗位招聘人数应达到3:1以上的比例,达不到3:1的紧缺岗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降低比例。
根据应聘人员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但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予聘用。
3.体检。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参考《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要求于5月上旬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对体检不合格者或自动放弃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依据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4.考察。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进行考察。
5.聘用。考察合格人员在绍兴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批准后,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聘用手续(人员身份为正式编制)。拟聘用人员不按时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已签订协议的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公示后应聘人员自动放弃或被取消聘用资格后不再递补。原则上招录人员首期聘用合同不低于5年(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不低于6年),聘用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调动和报考其他单位。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等办理报到手续,如不能在2017年8月30日前取得所报考岗位规定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如因选报岗位不当或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聘用的,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专业必须与公布招聘的专业相一致。
2.需规培人员聘用上岗后,将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2017年第一次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包括院校招聘)不得报考。
4.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87号)、《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绍市委人领〔2015〕1号)等文件精神,招聘录用的博士学位人员或本市外的45周岁以下三级甲等医院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给予8万元安家补贴、35万元购租房补贴;招聘录用的全国重点大学(指985、211院校)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给予5万安家补贴,可优先入住人才公寓等。
5.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委政治处:0575-85080558;绍兴市立医院人事科联系电话:0575-88312299 0575-88055607
档案投递邮箱:sx88055607@163.com
附件1绍兴市立医院2017年第二批招聘硕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人才计划(5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