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印须知(第三版)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人证、市民卡、驾驶证、台胞证等;下同);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提供与患者有直系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的法定证明;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申请人之间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及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死亡患者与近亲属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单位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的,应当出具调取病案的法定证明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
二、本窗口只复印住院病历,分为运行病历的归档部分和出院7天后的归档病案;运行病历资料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归档病案为准。
三、复印时间:周一~周日(医院规定的节假日除外,具体以医院通知为准)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四、周六及周日窗口因只有一人值班,仅提供电子归档的住院病历复印业务,纸质住院病历复印实行预约。咨询电话:0575-88293112、88293888。
内容摘自医院《病案服务工作制度》
二O二五年四月十五日